贷款核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已发生损失的贷款,经核销程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当列入损失。
《贷款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对已发生损失的贷款,在核销程序确认无法收回后,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核销。
核销贷后损失的条件
贷款核销是指贷款人对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账面处理,不再追偿的会计处理方法。核销贷后损失应具备以下条件:
贷款已发生损失。
贷款已确认无法收回。
已走完核销程序。
核销贷后损失的程序
核销贷后损失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认定贷款已发生损失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抵押物情况、借款人偿还能力等因素,判断贷款是否已发生损失。
2. 催收贷款
贷款人对已发生损失的贷款,应积极采取措施催收,包括发送催收通知、上门催收、诉讼等。
3. 确认无法收回贷款
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贷款人应结合贷款的具体情况,判断贷款是否已无法收回。无法收回的贷款包括:
借款人已宣告破产或执行法院的破产裁决。
借款人已死亡且无继承人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抵押物已全部清算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经催收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一年以上,且无担保。
4. 经核销委员会审批
贷款人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经核销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核销贷款。
5. 办理核销手续
贷款人根据核销审批结果,办理核销手续,包括修改贷款台账、编制核销会计凭证、调整损益表等。
6. 报送监管部门
贷款人应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核销贷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