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本法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有符合本法规定并在中国境内具有住所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以及持有本公司不少于10%股份的股东;
4、有符合本法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
5、有符合本法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备基金管理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制度;
6、有符合本法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场所和设施;
7、有符合本法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清算制度;
8、有符合本法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这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需要有充足的资本金来保证其业务的正常运行。注册资本是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也是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时认缴的资本金额要足额存入公司开户银行。货币资金部分即为现金,可用银行存款、邮局存款等。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且不得抽逃。这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金是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障,如果允许基金管理公司抽逃资本金,就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正常运作,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用于支付股息或利润分配。这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经营的基础,如果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用注册资本支付股息或利润分配,就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减少,进而影响其正常运作。